行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信息发布者:李振海 2017-02-22 20:06:09 转载
中共行唐县委
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城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行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行唐县委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行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对外开放及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我县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唐产业规划的投资项目的县内外各界人士、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奖励标准 (一)引资项目的奖励条件 1.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必须达到我县相关要求。 2.项目注册地在我县,并办理税务登记。 3.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 4.项目在正常年份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 (二)奖励标准 1.引进行唐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按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适用超额累加的办法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兑付。 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1‰进行奖励; 超过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0.5‰进行奖励,累加计算; 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部分按0.3‰进行奖励,累加计算; 超过20亿元或对我县经济贡献较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具体奖金额度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2.对正常年份税收达到10万元/亩的项目,按税收入库留县部分的20%一次性进行奖励。按前款规定进行奖励的,不适用本条款。 3.对县内现有企业当年引进的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经受益单位同意后,按当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兑现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4.对投资1亿元以上,采用BOT模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度的1‰进行奖励。 5.引资主体为乡镇或县直部门的,在减除其本年度市、县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后,依照上述条款兑现奖励。 6.对固定资产投资分年度完成的项目,分年度兑奖,当年兑奖数额为奖金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兑付奖金数额。 7.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受奖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兑奖要求 1.招商引资奖励必须由主引单位(或个人)在本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 2.引资主体申请引资奖励,必须提供所引进企业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或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不予奖励。 3.引资主体提出申请后,县政府指定招商局、发改局、开发区(或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项目投资审核小组,对引资主体资格、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然后提出奖励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标准由县财政或受益单位兑现奖励。 4.引资主体若委托他人申领奖励资金,需提供引资主体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奖金使用 1.引资主体是个人的,招商引资奖金全部兑现给主引人,再由主引人分配给其它引资有功人员。 2.引资主体是乡镇和部门时,没有发生前期费用的,奖金全部兑现给引资有功人员;发生前期费用的,招商引资奖金的40%用于补充引资前期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奖励引资有功人员。 3.引资主体是招商局、开发区或其工作人员的,依照前述规定减半执行(不含招商顾问)。 五、引资主体确定 1.引资主体应在引进县外项目(资金或设备)以及项目落户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起决定性作用。 2.引资主体应在项目洽谈初期经投资者出具委托证明,到县招商局备案登记,以确定引资主体身份。 六、其他 1.引进财税贡献较大的一、三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具体奖金数额由县政府常务会决定。 2.在我县建成投产的项目,又增资扩建或用其利润进行扩大再生产的,不再奖励引资主体。 3.项目投资者本人不能以引资主体身份对其投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4.采取BT等由政府以现金方式或其他利益偿付其投资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5.引进房地产类项目的,不予奖励。 6.引进政策性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七、惩处措施 1.项目投资者、引资主体相互串通,骗取奖金或领取奖金后抽逃注册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招商引资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由县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行唐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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