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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在全县推广洁净型煤和禁止燃烧散煤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李振海
    2019-01-03 19:55:59    来源:政府办   转载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让全县人民呼吸洁净空气,享受健康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全县范围内推广洁净型煤和禁止燃烧散煤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体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取暖、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散煤。

      洁净型煤是清洁能源,对采暖季防治雾霾、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明显。政府对洁净型煤推广补贴力度大,标准高,每吨型煤补贴560元,居民按照每吨520元交款购买,或者用已购买的烟煤置换型煤,具体按1:1比例置换,另外政府再给予每吨130元的现金补贴。

      散煤回收按每吨650元价格执行。散煤回收和置换的质量标准为:煤面比重不超过10%,不得有煤矸石、炉灰及其他杂质。

      二、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销售散煤,对发现非营销散煤的,要及时拨打举报电话82999432,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乡镇、开发区加强巡查,负责对行政区内散煤燃烧进行监督,确保禁煤成效。

      四、违反本通告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非法销售、采购、使用散煤的,由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等部门依法从重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散煤及燃煤设施,并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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